1、 对国家、省及我市鼓励类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若企业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人均创利率和资源能源利用率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高出平均水平且企业达到市重点企业规模的,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若企业以上“四率”高出平均水平但企业未达到市重点企业规模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若企业以上“四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不予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市本级和受益县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2、 对“3010”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铺底流动资金,下同)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15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50万元。凡“3010”工程项目一经确认,即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给项目属地的县区、开发区。
3、 设立“3010”工程项目进度完成奖。按照投资进度,总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项目在3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并竣工投产且达产达标的,给予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30万元奖励;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5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并竣工投产且达产达标的,给予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
4、 对“3010”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申报省重点工程项目及用地指标。
5、 凡世界500强企业将生产基地和中国总部落户我市,且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300万元;凡国内200强企业将生产基地和公司总部落户我市,且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万元。
6、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并形成产业化、产生效益的前十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
7、 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被国家、省工商部门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8、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全市工业出口创汇总量前十名企业,以及年出口创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速30%以上的全市工业出口创汇增速前十名企业,为降低其物流成本,对其外销内陆运费给予50%以内的补贴。
9、对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增幅20%以上,且上两年度增幅10%以上的市重点企业,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适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