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核查后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中西部地区(江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设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南昌市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报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