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 江西企业网 > 资讯中心 > 招商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http://www.617w.com 2025/1/4 18:31:57 点击率:23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2

(来源: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热门关键词:江西 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中国世纪星网(617w.com)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留言板联系我们。
网站介绍 | 江西概况 | 金牌会员 | 常见问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HTML地图 | 最新企业 | 最新资讯 | 最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