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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http://www.617w.com 2025/1/4 18:31:55 点击率:22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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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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