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二、出口研发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项目费:指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项目管理费:指为管理出口研发资金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资料编制费,中介机构委托费、项目评审费、项目监督检查审计费及有关工作经费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出口研发资金总金额的5%内提取并安排经费支出。
三、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政策;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